来源: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xwxjcy 发表日期:2016-07-10 浏览量:6680
修武县检察院首例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近日,修武县检察院首例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有果,刑事案件被告人焦某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35.595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演马村民委员会赔偿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9.08万元。
2013年4月至10月,焦某某在担任焦作市马村区某村委会主任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组织村民在焦作市演马矿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内非法采挖砂卵石对外销售,获取非法收入164余万元,给国家造成矿产资源损失409.08万元。
2014年4月至10月,焦某某又以建设养殖小区的名义,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演马村南耕地下非法采挖砂卵石并出售牟取私利,造成60.41亩耕地被破坏,矿产资源损失235.5951万元。
修武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焦某某和民事被告演马村委会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修武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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