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xwxjcy 发表日期:2016-07-09 浏览量:7695
案例情况
姬某以翻墙方式进入他人出租房进行盗窃,窃取现金70余元和苹果6原装充电器(事后鉴定价值4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当场抓住。
一、争议焦点:
在本案办理中,对姬某行为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即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使没有取得财物或者取得财物数额较小,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二、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因此存在未遂形态,其理由如下:
从入户盗窃犯罪与普通盗窃犯罪的关系上看,虽然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独立形态,但入户盗窃犯罪依然是盗窃罪的子属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与盗窃罪一样,即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来认定是否既遂。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从体系解释来看,入户盗窃行为是包括入户和盗窃的复合行为,盗窃是核心行为,而盗窃行为是侵犯财产性犯罪中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在抢劫罪中,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既没有劫取财物,又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在抢夺罪中,如果抢夺行为未能夺取财物,但可能夺取数额较大的,具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抢夺未遂。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同属于侵财型犯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区别在于获取财物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举重以明轻,在侵害同一法益的犯罪中,当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存在犯罪未遂状态时,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亦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二)入户盗窃未遂行为是否一律定罪处罚上文中论述了入户盗窃存在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对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对入户盗窃未遂行为究竟怎样处理?笔者认为,虽然入户盗窃入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但入户盗窃未遂或未达到盗窃数额标准的并非一律定罪处罚,根据《解释》第12条第一款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受害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是孤寡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二是从行为方式,如果采取砸门或者在盗窃过程中损害财物等,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三是从行为人本身来看,如果存在行为人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三次以上入户盗窃(即使每次窃取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多人共同盗窃等情况,说明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如果没有存在以上情形严重的情况,则根据《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不以犯罪处理。
(李艳萍、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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