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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强化耕地司法保护

    来源:政治部 作者:xwxjcy 发表日期:2023-09-27 浏览量:1327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耕地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办案领域,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扛稳守牢耕地红线政治责任,依法办理了一批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检察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施工单位未实施优良耕作层剥离、外来物种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耕地上种植草皮的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行为、非法取土以及非法采矿破坏耕地资源、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从事生产经营等多种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体现了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找准耕地保护切入点,实现对违法破坏耕地的精准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耕地保护领域的案件类型多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批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耕地保护合力。


          对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制发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促进依法行政、促使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耕地,强化公益保护。如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针对发出检察建议后镇政府既不回复也未整改的情况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镇政府依法履职、全面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耕地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跟进监督 裁执分离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涉及耕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线索,可以综合评估占用耕地面积、整改难度、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因素,以保护耕地资源为出发点,运用合理有效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监督效果,破解耕地“非粮化”整改难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汤阴县甲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合作社)未经批准在汤阴县宜沟镇段庄村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196平方米,养殖场对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使基本农田丧失耕种条件,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汤阴县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汤阴县宜沟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执行拆除职责。2022年12月28日,汤阴县院依法对宜沟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行政机关处罚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查明:2021年3月10日,汤阴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甲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因未履行处罚决定,汤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属地宜沟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截至2022年12月,该镇政府仍未执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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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进行调查。


    汤阴县院与宜沟镇政府召开磋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宜沟镇政府对应由谁来组织实施、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存在较大争议。为厘清行政机关职能,汤阴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自然资源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听证会上,特邀检察官助理就该案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经过进行了介绍,对听证员提出的关于土地执法领域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听证员一致认为,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2022年12月30日,汤阴县院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执行法院裁定,依法履职,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

    检察建议发出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监督,但在法定期限内,该镇政府未回复检察建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建养殖场进行拆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7日,汤阴县院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宜沟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4月1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本案,汤阴县院检察长出庭履职。庭审中,汤阴县院、宜沟镇政府对属地政府是否具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宜沟镇政府是否已全面履职等问题进行辩论。4月2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宜沟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该镇政府对违建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并完成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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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已经全部复耕。

    结合本案,汤阴县院对本县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了耕地“非粮化”专项治理督导工作组,督促复耕基本农田300余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耕地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化的优势,有效衔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的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破解“裁执分离”难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诉源治理”,通过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凝聚多方合力治乱复耕,以检察能动履职保障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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